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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20年0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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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保护法律知识
文章字数:826
1、《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有哪些要求?
应当以人工繁育种群为主,有利于野外种群养护,符合生态文明建设的要求,尊重社会公德,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作为药品经营和利用的,还应当遵守有关药品管理的法律法规。
2、将野生动物(我国物种)放生至野外环境,有哪些规定?
任何组织和个人将野生动物放生至野外环境,应当选择适合放生地野外生存的当地物种,不得干扰当地居民的正常生活、生产,避免对生态系统造成危害。随意放生野生动物,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者危害生态系统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从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是否可以放归野外环境?
不可以。如果将境外引进的野生动物放归野外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捕回,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捕回的,由有关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代为捕回或者采取降低影响的措施,所需费用由被责令限期捕回者承担。
4、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有哪些处罚规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没收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违法所得,并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将有关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违法捕杀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应受什么处罚?
情节严重的,送公安机关依刑法处罚;情节轻微不需判处刑罚的,没收猎获物、捕猎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猎获物价值十倍以下的罚款;猎获物价值难以确定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没有猎物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罚款。
6、违法捕杀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受什么处罚?
没收猎获物、捕猎工具和违法所得,处以猎物价值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猎获物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7、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工具、方法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如何处罚?
(一)有猎获物的,处以相当于猎获物价值8倍以下的罚款;(二)没有猎获物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天门市司法局、天门市普法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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