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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年12月24日
天门市加强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文章字数:3150
  为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规范全市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与管理,积极推行人文殡葬、绿色殡葬,有效治理乱埋乱葬现象,根据《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基本规范》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基本原则。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应遵循“政府主导、规划先行、集约用地、生态美化、体现公益”的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农村公益性公墓是由村民自治组织为本村集体组织成员死亡后提供骨灰安葬的公益性公共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
  (二)工作目标。
  “十三五”末全市各乡镇农村公益性生态公墓基本建立,节地生态安葬率不低于50%。
  二、工作内容
  (一)规划选址。
  1.科学规划。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应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要会同国土、林业、物价等部门,根据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人口数量、地理环境、丧葬需求等实际,以6‰的平均死亡率和20年使用周期综合测算使用量,合理确定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数量和规模。
  2.用地规模。各乡镇原则上以行政村为单位,根据人口数量,一般人口在3000人以内的,一个村设置1个公益性公墓,规划用地不超过5亩。土地较少的地区提倡以乡镇为单位或由若干相邻行政村(分场)联建,规划用地不超过15亩。
  3.选址原则。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选址应选择荒山、瘠地,不占或少占土地。禁止在铁路、公路主干线两侧,水源保护区和水库、湖泊、河流、引水渠堤坝附近及风景名胜区和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和居民居住区等区域建设公墓。
  (二)申报程序。
  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项目由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所在地乡镇政府审查同意后,函报市民政局审批。函报材料包括以下内容:村民委员会申请书;村民代表会议决议;乡镇政府的审查意见;土(林)地权属、使用及规划、建设等部门审批意见;公益性公墓规划设计等相关材料。市民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函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建设单位按批复意见进行建设,公益性公墓建成后,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能投入使用。
  (三)设施建设。
  1.规划设计。农村公益性公墓的建设要与治理乱埋滥葬、旧坟搬迁结合起来,与当地生态相协调,既要方便群众祭祀,又不影响生态环境。公墓区绿化率不得低于40%,绿地面积不得低于总面积的20%,且要有一定规模的公共绿地,墓穴以外地面应用于绿化,绿化以当地宜生常绿乔灌木为主。墓穴周围应种植灌木以及草坪等植物,保持生态自然。
  2.建设资金。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投资以村级为主、社会自愿捐赠和群众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筹集。
  3.墓材要求。墓地表面除安放墓碑位置外,不得采用面砖、花岗岩等坚固建筑性材料进行装饰。提倡采用可降解材料,严防出现“白化”现象。道路采用碎石或生态砖,禁止使用水泥等铺盖墓穴以外的墓道、地面。
  4.墓葬形式。提倡树葬、花葬、草坪葬、墓碑卧放等节地安葬方式。
  5.墓葬规格。(1)卧式墓碑。墓碑、墓志铭等地上标志物的占地面积不应超过0.2平方米,墓碑卧置,倾斜放置的角度不得大于30度;(2)立式墓碑。墓碑高度不得超过0.8米,宽不得超过0.6米,立体墓葬设施的格位,应当可以并排存放2个骨灰盒,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3)生态墓葬。一般以树为标志,骨灰应深埋0.6米以下,地表无坟头,一树一墓,也可一树多墓。所有的墓葬形式要做到墓位间距整齐规范,墓碑规格样式统一,每亩地安排墓穴不得少于200个。
  (四)综合管理。
  1.加强生态化建设。各地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公墓生态化建设的指导和管理,建立健全监督检查制度,并与相关职能部门密切配合,依据《殡葬管理条例》《湖北殡葬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基本规范》要求,负责做好辖区内公墓的生态化建设、改造和管理。
  2.严格收费标准。农村公益性公墓属公益性项目,不得进行赢利性经营活动。适当收取墓穴、材料成本费和管护费,用于墓地建设、改造和绿化等,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市民政局和物价局根据土地费用、建设成本等进行综合核定。
  3.完善管理制度。各地要加大乱埋乱葬治理力度,严禁在河边、公路两旁、房前屋后、基本农田等处乱埋乱葬;要逐步引导将零星散墓搬迁至公益性公墓集中安葬点;要加强骨灰安放管理,加大对火化后骨灰去向的跟踪监督检查力度,不断提高农村公益性生态公墓入葬率。设置农村公益性生态公墓的地方及村民委员会应建立公墓管理制度、财务制度,确定专人负责墓区保洁、维护绿化和墓区其他设施。农村公益性公墓应凭火化、迁坟或死亡等有效证明和市殡葬管理所提供的安放证为本地村民提供墓葬用地,除一方已入墓安葬的夫妻合葬墓外,不得预留墓穴。要严格按时间顺序进行落墓安葬。公墓管理人员应当登记丧事承办人姓名、住址以及死者姓名、墓位规格、位置、安葬日期,农村公益性生态公墓严禁对外销售经营或变相销售经营。在农村公益性生态公墓内,禁止修建封建迷信设施和从事封建迷信活动,禁止修建宗族墓地和修建寿墓。
  三、方法步骤
  (一)宣传引导阶段(2017年8月底前)。各地各有关部门宣传殡葬改革政策,积极引导广大群众厚养薄葬、文明节俭办丧事,大力倡导推广树葬等生态环保和节约土地的丧葬方式。
  (二)先行先试阶段(2017年9月中旬前)。市民政部门选择2-3个村进行农村公益性公墓规范化试点建设。摸索方法,总结好的做法,积累经验。
  (三)培训部署阶段(2017年9月)。2017年9月在试点村召开全市农村公益性公墓节地生态安葬现场培训会。推广全市试点经验,对全市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安排部署。
  (四)乡镇试点阶段(2017年9月至12月)。每个乡镇选择1个村进行试点,进一步摸索创新,总结地方经验。美丽乡村试点村、农村社区建设试点村要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纳入试点范围。
  试点建设的原则及方法:原则上以各个村(社区)为单位,按村人口数量建设公益性公墓,村人口较多、居住较分散的可以划2-3片区进行建设,人口较少的村可以村与村进行联片建设。占地面积一般为3-5亩;规模与数量按6‰平均死亡率与20年使用周期进行测算。
  (五)全面推进阶段(2017年12月至2020年)。各乡镇试点建设完毕后向辖区内行政村(社区)进行全面推广。全市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数量逐年增加,力争“十三五”末完成目标任务。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天门市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国土、物价、民政等部门负责人为小组成员。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各乡镇也要成立相应领导小组,加强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组织领导。
  (二)强化责任担当。各地负责辖区内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主体责任。乡镇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要在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下,发挥各自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对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的规划、选址、征地等各项具体工作给予指导支持,承担协助职责。
  (三)加强督导检查。各地要因地制宜,因村施策,搞好督导检查。市民政局和乡镇政府要加强统筹指导,乡镇民政办和市殡葬管理所要深入村组一线指导,切实解决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和管理长期存在的问题。市民政局每年要对全市农村公益性公墓进行一次检查并将结果全市通报,对检查不合格的公墓要责令限期改正,对擅自兴建、对外经营或变相经营以及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农村公益性公墓,要会同国土、林业、物价等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四)严格奖惩结账。市政府将农村公益性公墓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年终考核内容,市民政局要把农村公益性公益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对各地民政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要积极推行树葬、格位存放等节地生态安葬,积极探索推行无毒、可降解环保用品,建立节地生态安葬奖补制度和环保殡葬用品补贴制度。各乡镇、部门要以“国土整治”项目为契机,将国土整治与乱坟整治结合起来;科学规划公墓建设选址、用地,合理确定农村公益性公墓的数量和规模,建成一批具有代表性的标准化公益性公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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