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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9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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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学习问答
文章字数:633
如何把握欺压群众和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行为及其使用处分种类和幅度?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强调,“把扫黑除恶与反腐败斗争和基层‘拍蝇’结合起来,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及其‘保护伞’要依法从严惩处”。当前,基层干部队伍主流是好的,但在一些地方、单位,基层干部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还易发多发、量大面广。有的执法不公,甚至成为家族势力、黑恶势力的代言人,横行乡里、欺压百姓。这些行为损害的是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啃食的是群众获得感,挥霍的是基层群众对党的信任。要依法打击村霸和黑恶势力,认真纠正和严肃查处基层贪腐以及执法不公等问题,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基层延伸,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贯彻党中央要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将利用宗族或者黑恶势力等欺压群众,或者纵容涉黑涉恶活动、为黑恶势力充当“保护伞”行为规定为违反群众纪律的行为,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该条立足于“利用”“纵容”和充当“保护伞”的行为,如果党员直接参与黑恶势力或者有其他与黑恶势力有关的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适用总则中纪法衔接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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