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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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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技术导则(选登)
文章字数:1579
一、城市生活垃圾可按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餐厨垃圾)、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二、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的办公或生产经营场所应按照以下要求设置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进行分类投放。
1.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交付点配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餐厨垃圾(有食堂或集中就餐的单位)和其他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2.食堂或集中就餐区域设置餐厨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并可根据垃圾产生情况增设可回收物收集容器。
3.办公或生产经营场所内设置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其他垃圾收集容器。每个办公楼(层)至少设置一处,一般设置于方便投放的公共区域。可根据垃圾产生情况增设餐厨垃圾收集容器。
4.单位生活区的生活垃圾容器配置可参照居民小区相关要求。
5.因地制宜设置分类收集房或分类垃圾集中点,以及装修垃圾、大件垃圾、有害垃圾临时存放点,并与回收或处置单位预约回收,实行生活垃圾分流分类管理。
三、居民小区应以方便居民投放和满足垃圾产量为原则,按以下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进行分类投放。
1.生活垃圾收集运输交付点设置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其他垃圾收集容器。
2.居民小区应因地制宜设置垃圾分类收集站点,探索推行定时定点分类投放制度。不具备条件设置分类收集站点的,应设置分类垃圾集中点,便于分类垃圾的集中收集。
四、公共场所应按以下要求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
1.应当设置可回收物、其他垃圾(不可回收物)两类收集容器,以及分类垃圾集中点。
2.机场、客运站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公共场所配备餐饮区或客流集中休息区的,应当增设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实行单独收运。
五、生活垃圾按下列要求实行分类投放。
1.有害垃圾应当投放至有有害垃圾标识的收集容器。
2.可回收物应当投放至有可回收物标识的收集容器。
3.厨余垃圾应当沥干水分后投放至有厨余垃圾标识的收集容器。
4.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有其他垃圾标识的收集容器。
六、分类收运。
1、对不同类别生活垃圾进行分类收运,做到源头分类投放和终端分类处理无缝衔接。
2、逐步采用密闭、低噪音、清洁环保的车辆实施分类收运。分类收运车辆应标示明显的生活垃圾分类标识。
3、按照便利、快捷、安全原则,根据有害垃圾的品种和产生数量,合理确定或约定收运频率,实行定点定期收运。对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39号)的品种,应按要求设置临时储存场所。
七、分类处理。
1、有害垃圾实行强制回收,交由生态环境部门核准的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无害化处理。鼓励环保企业全过程统筹实施有害垃圾的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2、厨余垃圾可结合区域实际情况采取集中处理为主、分散处理为辅的模式。
八、农村生活垃圾分类。
1、农村生活垃圾做到应收尽收,应分尽分,并以农民可接受、操作较容易、设施设备全、环境效益好为导向,实施长效管理。
2、农村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理设施的布局、规模和用地指标应纳入“美丽乡村”、“农村人居环境整治”等相关规划。
3、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应合理配备分类垃圾收集容器和密闭式分类收运车辆,科学设置垃圾转运站或垃圾处理终端设施。
4、建立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责任制度,多级联动落实农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健全行政村、乡镇(街道)检查和考核工作制度,定期开展生活垃圾分类实施情况的检查。
5、乡镇(街道)负责辖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设施、设备的长效运行维护管理,抓好日常工作的督查、考核。
6、行政村应通过村规民约、实施奖惩措施等方式组织和引导村民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减量工作,对保洁人员实行定岗、定位、定责的责任制管理。
7、村民委员会应通过宣传栏、发放图册、上门指导、组织活动等方式定期开展农村生活垃圾“四分四定”的宣传,提高村民主动开展垃圾分类的意识以及垃圾分类的准确率。
九、农村生活垃圾可按有害垃圾、可回收物、易腐垃圾、其他垃圾进行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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