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版:02版
发布日期:2019年10月21日
湖北省城乡生活垃圾分类技术导则(选登)
文章字数:2109
  一、生活垃圾可分为有害垃圾、可回收物、厨余垃圾(易腐垃圾)和其他垃圾四类。
  1.有害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包括:废电池(镉镍电池、氧化汞电池、铅蓄电池等),废荧光灯管(日光灯管、节能灯等),废温度计,废血压计,废药品及其包装物,废油漆、溶剂及其包装物,废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废胶片及废相纸、废农药包装物等。
  2.可回收物,是指生活垃圾中未经污染且适宜回收循环使用和资源利用的物质。
  3.厨余垃圾(易腐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以有机质为主要成分,具有含水率高,易腐烂发酵发臭等特点的物质。
  4.其他垃圾,是指生活垃圾中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易腐垃圾)以外的其他生活废弃物。
  二、各地应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落实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制度。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减量、分类、收运和处理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三、分类投放。
  各地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制度,责任人按照下列要求确定:
  1.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场所,本单位为责任人;实行物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
  2.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物业服务单位为责任人;业主或单位自行管理的住宅区,业主委员会或单位为责任人。
  3.道路、广场、公园、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权属管理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为责任人。
  4.集贸市场、商场、宾馆、酒店、展览展销、商铺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5.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站场、轨道交通站以及旅游、文化、体育、娱乐、商业等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6.农村地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
  7.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以及其他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确定责任人。
  四、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公示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分类标准等要求投放生活垃圾,不得随意倾倒、抛撒、丢弃、堆放或者混投生活垃圾。
  五、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废弃家具、电器电子产品等大件垃圾,应当预约再生资源回收服务单位上门收集,或单独投放至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指定的投放点。
  六、居民、单位装饰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预约回收单位上门收集,或在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指定的地点临时堆放,不得混入生活垃圾。
  七、有害垃圾必须单独投放至有有害垃圾标识的收集容器,或投放至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指定或设置的有害垃圾投放点或临时存放点。
  八、厨余垃圾(易腐垃圾)应按照要求分类投放至厨余垃圾(易腐垃圾)收集容器。
  九、可回收物应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容器,或交由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指定的临时存放点暂存,适时交售至物资回收站。
  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的要求,容器表面应当具有符合国家《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规定的标识,以及类别、规格、颜色、使用要求等内容。
  十一、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可选用60L、120L、240L等规格。各类场所可根据生活垃圾产生情况和分类投放要求配置。生活垃圾集中存放区域的收集容器规格,应与收运设备要求匹配。
  十二、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应摆放整齐,外观整洁干净,类别齐全。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密闭后应能防止水分和气体外溢。
  十三、室外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点地面应高出周边地面5cm至10cm,地面应硬化处理,以防垃圾水污染土地。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设置不得妨碍消防通道。
  十四、收集容器上应有明确易懂的标识和颜色,提醒居民按本标准规定进行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使用的颜色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有害垃圾容器为红色,色标为PANTONG703C。
  2.可回收物容器为蓝色,色标为PANTONG647C。
  3.厨余垃圾容器为绿色,色标为PANTONG356C。
  4.其他垃圾容器为灰色,色标为PANTONG5477C。
  十五、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配套分类收集设施和设备,实行密闭化分类收集,不得混收混运。鼓励实行定时定点分类收集。
  十六、分类运输。
  1、运输车辆应标示生活垃圾分类运输标识,按规定时间、频次和路线对不同类别生活垃圾进行分类装运,不得混装混运。厨余垃圾(易腐垃圾)应采用密闭专用车辆收运。
  2、垃圾运输车辆应定期检修,确保车况良好,避免在装车和运输过程中出现“垃圾落地”和“跑冒滴漏”等现象。经过转运站转运的垃圾,应密闭存放,且存放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
  3、转运站应保持干净整洁,作业完毕后应及时清理和维护,应确保通风、降尘、除臭及隔音等设备稳定运行,以减轻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可选择条件适宜的生活垃圾转运站设置生活垃圾分选线,强化垃圾物流中端的减量和物资回收利用。
  5、从事生活垃圾分类运输的单位,应当取得主管部门核发的生活垃圾运输服务许可证,遵守不同类别生活垃圾运输技术规程,根据生活垃圾的类别、数量、作业时间等要求配备运输设备和作业人员。
  6、未按要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单位,生活垃圾可不予收运。
  十七、分类处理。
  1、生活垃圾分类处理遵循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的原则,采用先进的、成熟的、符合相关国家环保标准的处置技术,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处置,提高生活垃圾的再利用率和资源化水平,促进循环利用。
  2、支持生活垃圾分类的科技创新,促进先进技术、工艺流程的研究开发与转化应用,提高生活垃圾再利用和资源化的科技水平。

本报地址:天门市竟陵鸿渐路173号  邮政编码:431700  版权所有:天门日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