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数字报首页
|
往期浏览
|
常见问题
|
使用说明
欢迎您阅览天门日报 您是第
位访客
当前版:02版
首版
上一版
下一版
末版
发布日期:
2019年08月30日
文章标题
文章内容
文章作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体:
放大
缩小
默认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知识问答
文章字数:795
如何把握违规谋求特殊待遇行为及其适用处分种类和幅度?
2018年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撒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党和国家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生活待遇标准是有明确规定的,党员领导干部已经享有一定的待遇保障,应当保持清正廉洁的政治本色,不搞特殊化。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规范并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明确要求禁止违反规定提高干部待遇标准。为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厉行勤俭节约、廉洁自律要求,作出了该条规定。
该条所称“工作、生活保障制度”,主要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待遇方面的法规制度,包括党员领导干部住房、办公用房、用车、工作人员配备、医疗、休假休息、交通、安全警卫等方面的法规制度及相关具体规定。“谋求”,一般是指党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主动要求并获得。“特殊待遇”,主要是指按照规定不应享受的待遇,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待遇。
党员领导干部工作生活保障制度涉及多个条款,有违反住房保障制度方面规定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规定处理;有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处理;有违反办公用房管理规定行为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的规定处理;除了以上方面,在交通、医疗、警卫等方面为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求特殊待遇,应当依照该条处理。关于处分档次,党员领导干部有该条规定的行为,情节较重的,给予党纪处分;情节较轻的,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或者组织处理等。同时还应当责令纠正违纪行为,退出违规享受的特殊待遇,并为已经享受的待遇支付相应费用。
本报地址:天门市竟陵鸿渐路173号 邮政编码:431700 版权所有:天门日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