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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9年0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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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北省村级非生产性支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摘录)
文章字数:554
省农业厅、省委农工部、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鄂农发〔2018〕11号
第十一条村级报刊订阅费严格执行人均1元的限额标准。鼓励有条件的乡镇、街道和单位向村级组织免费赠阅党报党刊。
第十二条党政机关与事业单位到村开展公务、村与村之间、村与上级有关部门之间的工作联系一律实行“零招待”。严禁以村办食堂名义变相接待,就餐确有困难需村级组织或村民协助解决的,必须据实足额交纳餐费。
村级确因招商引资和发展经济所产生的商务接待费必须实行严格的限额制管理,具体标准由各乡镇根据行政村人口规模和集体经济收入等情况从严制订。
第十三条村级组织不得以捐款、赞助、贺礼费等名义向外捐款。严禁任何部门和组织以会费、会展费。培训费和捐赠名义向村级组织摊派费用。
第十四条集体公益福利支出应从严控制。各村根据村集体经济承受能力确定年度集体公益福利支出项目和限额标准,不得用集体资金垫付应由村民个人缴纳的费用。
第十五条规范非生产性支出的核算管理。村“两委”干部移动通讯费和交通费定额补助纳入“管理费用—管理人员报酬”核算;商务接待费纳入“管理费用—商务接待费”核算;会议误工补助、集体公益福利类支出分别纳入“管理费用—会议费”和“其他支出—集体公益福利支出”对应三级科目核算。
村级非生产性支出报销时,必须将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议记录(含签到表)复印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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