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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9年05月13日
我市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率降至16%
文章字数:487
  天门日报讯(全媒体记者鄢紫)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自5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比例按16%执行,个人缴费部分不变。
  据了解,我市统一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率(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此前的19%降到16%。缴费单位申报缴纳或者补缴费款所属期为2019年5月份(含)以后的养老保险费,按16%比例计算应缴费额。在政策实施前,已按19%比例申报核定了费款所属期为5月份(含)以后的养老保险应缴费款的参保单位,按以下办法处理:税务部门已开票征收,在办理下期申报核定业务时,进行退费冲减或抵缴;税务部门未开票征收,且没有办理后续人员增减变动业务的,按16%单位缴费比例进行重新核定,之前按19%比例核定的单据作废处理;税务部门未开票征收,但已经办理了后续人员增减变动业务的,在办理下期申报核定业务时,进行退费冲减或抵缴。
  税务部门自5月1日起,对费款所属期为5月份(含)以后的单位缴费比例按16%开票征收。对政策实施前已按19%核定的单据暂不作开票征收,在征管系统中作提示功能,提醒单位先到经办机构办理退费冲减后,与下期核定单据一同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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