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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9年04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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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血的教训
文章字数:1150
【案例】2019年3月6日,谭某某未戴安全头盔、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金彭牌电驱动三轮轻便摩托车(载张某某),沿214省道张洪线非机动车道由西向东行驶,上午9时50分许,行至横林镇幺湾村六组地段左转斜过道路时,与同向在其左侧慢车道上徐某持“A2”证驾驶鄂R8B8××小型轿车相撞,致两车受损,谭某某、张某某受伤。张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事故原因】经查,该事故中,谭某某未戴安全头盔、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电驱动三轮轻便摩托车,违法载人,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左转斜过道路时影响了相关车道内车辆的行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二款、第五十五条(三)项之规定;徐某驾驶机动车未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款之规定。当事双方的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同等过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一款(二)项之规定,谭某某、徐某应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三十六条: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二款:在道路同方向划有2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的正常行驶。第五十五条: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一款(二)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黄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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