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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9年0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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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血的教训
文章字数:829
【案例】2018年8月31日,曹某持“B2”证驾驶鄂R185××重型自卸货车(满载黄沙)沿天门市学院路由北向南行驶,17时15分许行至天门市学院路与北湖大道交叉路口地段,在左转弯驶入北湖大道过程中,将路面行人陈某某擦倒后碾压,推挤致伤。陈某某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死亡。
【事故原因】经查,该事故中,曹某驾驶严重超载导致制动不良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左转弯时没有让行人先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一款、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八条一款之规定,是造成该事故的全部过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一款(一)项之规定,曹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陈某某无责任。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二十二条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第四十八条:机动车载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质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不得遗洒、飘散载运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一款(一)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黄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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