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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年11月30日
交通事故血的教训
文章字数:866
  【案例】2018年9月19日,魏某某持“C1”证驾驶无号牌三菱牌小型轿车沿天门市马湾镇华马公路由南向北行驶,19时30分许行至天门市马湾镇乡村道华马公路廖湾村七组地段时,将由西向东跑着横过道路的行人甘某某撞倒,造成小型轿车受损,甘某某当场死亡。魏某某驾车逃逸后于次日上午8时30分投案自首。
  【事故原因】经查,该事故中,魏某某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具有安全隐患的无号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保护现场,没有抢救受伤人员,没有报警,且驾车逃逸,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七十条一款之规定;行人甘某某在车辆临近时跑着横过道路,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当事双方的交通违法行为是造成该事故的同等过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一款之规定,魏某某、甘某某应负该事故的同等责任。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二十一条: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第七十条一款: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行人横过机动车道,应当从行人过街设施通过;没有行人过街设施的,应当从人行横道通过;没有人行横道的,应当观察来往车辆的情况,确认安全后直行通过,不得在车辆临近时突然加速横穿或者中途倒退、折返。第九十二条一款: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黄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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