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数字报首页
|
往期浏览
|
常见问题
|
使用说明
欢迎您阅览天门日报 您是第
位访客
当前版:01版
首版
上一版
下一版
末版
发布日期:
2018年06月14日
文章标题
文章内容
文章作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体:
放大
缩小
默认
省人大常委会来我市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湖泊保护条例执法检查
文章字数:862
天门日报讯(全媒体记者刘银斌)12至13日,省人大常委会委员、城环委主任委员谢连平一行来到我市,就我市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开展了执法检查。
12日,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一行先后深入九真镇江家湖、城区西湖、华润雪花啤酒和部分建设工地,检查了湖泊保护、河湖长制实施、水生态治理、燃改气进度、工地扬尘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在13日召开的座谈会上,市委书记吴锦介绍了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市委常委、市政府党组成员董青平代表市政府汇报了我市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工作情况。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经信委、环保局等单位负责人,华润雪花啤酒副总经理袁忆成,德远化工总经理黎明,省人大代表刘娟,市人大代表宋智敏,群众代表范俊雄、石会平,环保专家王国祥,水利专家吴国胜等分别在会上发言并提出了建议。
谢连平充分肯定了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和湖泊保护工作。他说,自《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颁布以来,天门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全市上下坚持绿色发展理念,切实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湖泊水域生态健康保护,不断提升湖泊管理水平,湖泊保护与管理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他认为,天门市委市政府在谋划工作上有高度,治理保护上有力度,创新工作上有深度,发动群众监督上有广度,生态补偿、修复工程等特色工作在全省有借鉴意义,决定将天门好的作法向全国人大汇报并力争在全国推广。他指出,天门要进一步贯彻落实好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湖北重要讲话精神和省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决定要求,深入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湖北省湖泊保护条例》贯彻实施。在执法检查中要突出法治地位和法治权威,做到法律责任、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的高度统一。要坚持问题导向,强力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和湖泊保护工作,守护好碧水蓝天,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市领导庄光明、沈爽、戴开平、蒋胜雄等陪同。市政府办、市公安局、财政局、住建委、交通运输局、水利局、农业局、林业局等单位负责人和部分企业负责人及部分省市人大代表、群众代表参加了座谈。
本报地址:天门市竟陵鸿渐路173号 邮政编码:431700 版权所有:天门日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