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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年04月27日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接受刘春霞同志辞去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文章字数:159
  (2018年4月26日市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刘春霞同志因工作变动辞去天门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和《天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决定:接受刘春霞同志辞去天门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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