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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8年03月20日
交通事故血的教训
文章字数:950
  【案例】2018年2月12日,巴某持“C1”证驾驶鄂AN95××号牌小型轿车,沿潜杨公路由北向南行驶,15时10分许,行至潜杨公路与天门市夏牯公路交叉路口地段时,与沿夏牯公路由西向东张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的无号牌正三轮轻便摩托车(载巴某某、朱某某、于某某)相撞,致两车受损,巴某某、朱某某、于某某受伤,张某某当场死亡。
  【事故原因】经查,该事故中,巴某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地段未减速慢行,未让右方道路来车先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二)项之规定,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过错;张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三轮轻便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过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巴某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某应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巴某某、朱某某、于某某无责任。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第四十九条: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二)项: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黄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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