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数字报首页
|
往期浏览
|
常见问题
|
使用说明
欢迎您阅览天门日报 您是第
位访客
当前版:03版
首版
上一版
下一版
末版
发布日期:
2018年02月16日
文章标题
文章内容
文章作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体:
放大
缩小
默认
“限塑”随想
文章字数:1395
◇甘良华
去年是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限制生产销售使用塑料购物袋的通知》十周年。十年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工商总局、质量监检总局、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教育部等多个部门,多次发了“管理办法”、“塑料袋环保安全及产品标识的标准”及“淘汰类产品目录(含超薄塑料袋)”等文件。从源头上采取措施,督促企业生产耐用、易于回收的塑料购物袋,并引导群众合理使用,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出了贡献。
十年来,各管理单位落实“通知精神”和“管理办法”及“标准”,作了大量有效的工作,从生产和销售环节入手,清理、整顿企业,对违规生产超薄(0.025毫米)购物袋,不按规定加贴(印)合格塑料产品标识的,责令停工生产、没收违规产品、罚款等处罚。各地取缔了无照经营户、黑窝点,关停了一些小企业和家庭作坊;同时,对商品零售场所进行了清理检查,查封和销毁了一部分不合格的塑料袋等产品。在节约石油等能源资源、治理“白色污染”、保护生态环境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然而,不容讳言,在生产和流通环节“限塑令”处于非常尴尬的境地,被禁止的产品仍在生产。一些超市将“限塑”变成了“卖塑”(较大塑料购物袋)。其他场所,如农贸市场、批发市场、路边市场等地,则仍然没有收费塑料袋,大量超薄塑料袋在这些地方任意流通。而这些塑料袋往往都是无生产厂家信息,无产品标识,无环保说明的劣质产品(有的是“再生”产品),是被国家明令禁止的。在市场上,有些小餐饮门店还用上述塑料盛装滚沸汤(液体)食品给顾客。这是在毒害顾客,应坚决禁止。
“限塑”是社会一大系统工程,真正消灭“白色污染”(应该是“花色污染”,因为还有黑色、红色等劣质的塑料)任重道远。我认为,首先全社会要大力营造绿色消费氛围,全方位确立环保、低碳、绿色、节约的消费理念,使广大民众真正认识到不合格塑料制品对环境、对人体的直接危害。
第二,政府有关部门(至少这多年来发文“限塑”的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市场日常监管的力度,依法严厉查处销售超薄等不合格塑料制品的行为,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各管理部门更应该将监管的重点放在塑料生产企业上,从源头上杜绝不合格塑料袋等塑料制品的生产。
第三,国家应该研究完善“限塑令”的具体政策保障体系。比如,征收“塑料袋税”,对不合格产品加税,没收其产品、罚款等,直至破产。
第四,消费者在使用塑料制品的时候,一定要看清标识,是否符合盛装食品的要求,哪些可装熟食品,哪些只能装生食品,哪些是不能装食品的。
笔者将收集到的塑料制品标识及说明摘录如下,供销费者参考。
“1”代表PET,化学名为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矿泉水及饮料瓶都用此材料,但不能长时间重复使用。其温度至70℃,易变形。
“2”代表HDPE,化学名为高密度聚乙烯。白药瓶、装清洁和沐浴品等,当前超市中使用塑料袋多数是此质量的。可耐110℃高温,可装食品。
“3”代表PVC,化学名为聚氯乙烯。常用于雨衣、建材、塑料膜、盒等。只能耐热80℃,有气味,不能装食品。
“4”代表LDPE,化学名为低密度聚乙烯。目前,市场上的保鲜膜等多用此材料。但它耐热性不强,不能放入微波炉等高温处。
“5”代表PP,化学名为聚丙烯。微波炉餐盒是这种材质,耐130℃高温,可以重复使用。
“6”代表PS,化学名为聚苯乙烯。发泡餐盒是此材质,是塑料包装的常见材料,相对较安全。
“7”代表PC等类材料。是大量使用的一种,多用于制造奶瓶、太空杯等。
另外,上述材料制品(可装食品的)都应有三角形标识。
本报地址:天门市竟陵鸿渐路173号 邮政编码:431700 版权所有:天门日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