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数字报首页
|
往期浏览
|
常见问题
|
使用说明
欢迎您阅览天门日报 您是第
位访客
当前版:02版
首版
上一版
下一版
末版
发布日期:
2018年02月05日
文章标题
文章内容
文章作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体:
放大
缩小
默认
天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送达《排污费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的公告
文章字数:523
天地税公告〔2018〕1号号:429006562717177):我局于2017年6月7日在《天门日报》上刊登《天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送达<排污费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该公司于公告期届满后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未履行罚款,我局拟向天门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无法与该公司取得联系,执法文书无人签收,现将《天门市地方税务局排污费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催告通知书》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湖北圣纺化纤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
你公司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排污费,我局于2017年6月7日在《天门日报》上公告送达了《排污费行政处罚决定书》(天地税处罚字〔2017〕1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你公司收到《排污费行政处罚决定书》,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天门市办税服务厅缴纳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催告你公司在本通知书届满后十日内到天门市办税服务厅主动履行《排污费行政处罚决定书》:
1.缴纳罚款40000元;
2.从2017年7月24日起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对于上述催告内容,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申辩,你公司在本通知公告届满之日起三日内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此权利。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天门市地方税务局2018年2月5日
本报地址:天门市竟陵鸿渐路173号 邮政编码:431700 版权所有:天门日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