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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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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权”、监督、考核协调推进促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取得实效
◇漆俊
文章字数:1782
司法责任制改革是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基石,又是司法体制改革的目标所系,对其他各项改革措施具有牵引和统领作用。近年来,市法院切合实际,突出重点,整体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取得了积极成效。
改革审判权力运行机制,“让审理者裁判”
司法责任制改革改的是体制机制,就是要把司法责任落实到人,谁办案谁负责。这就要求必须改革法官准入制度,将审判权真正交由员额法官行使,为司法责任制的落实提供人才基础。改革中,市法院严格执行法官遴选标准和程序,综合进行业绩考核评审,一批业务水平高、司法经验丰富、善于办案的优秀人才被选入员额。在员额制基础上对司法职权配置进行重构,构建新型审判团队,实行扁平化管理,由合议庭自行安排审判事务、自行定案、自行签发法律文书,从程序和制度上保障合议庭成员平等参与案件的审理、评议和裁判。改革后,法官、审判辅助人员职责更加明晰,审判团队运行更加规范,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数量大幅减少,院庭长通过办理典型案件等方式进行示范和指导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发挥。目前,院庭长办案已成常态,截至11月30日,院庭长审结3953件,占全部审结案件78.23%。院长、副院长均超过了办案指标。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呈现权责明晰、规范高效、保障有力的特点,依靠改革实现了收结案的良性循环。同时,市法院以法官员额制改革为契机,进一步优化审判资源配置。严格控制司法行政人员比例,配足司法辅助人员,充实加强审判一线力量。经逐步调整,市法院140名干警全部分类落实到位,其中员额法官55名,占29.57%;法官助理25人,书记员38人,法警17人;司法行政人员22人,占11.83%,队伍结构更趋合理。
改革司法监督管理方式,“由裁判者负责”
审判权下放、扁平化管理形成以法官为中心的审判权力运行新模式,案件审理质效保障机制成为确保司法公正的关键。健康的审判权力运行机制应以审判权为核心,以审判监督权和审判管理权为保障。为应对审判权放权可能带来的法律适用不统一、案件质量下滑等风险,市法院以权责统一为原则,充分利用大数据和信息技术等手段,突破制约审判监督管理效率的瓶颈,建立完善新型监督管理机制,确保监督不缺位、监督不越位、监督必留痕。新型监督管理机制涵盖三个层面:一是内部监督制约机制,实现监督“全流程”。通过随机分案、审判运行态势分析、参阅案例和法规推送等制度机制,保障对审判权的事前监督;通过改善院庭长管理方式,加强办案进度督促和节点管理,健全对审判权的事中监督;通过案件质量评查、审判绩效考核、错案责任追究等机制,完善对审判权的事后监督。二是全面拓展审判信息管理系统应用领域,实时准确掌握审判运行态势、特点和规律,及时发现需要重视和整改的问题,通报给法官,提醒其注意整改纠正,提升审判监督管理效能。三是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实现监督“阳光化”。公开是最有效、最符合司法规律、成本最低的司法管理措施。我们重点打造司法公开、诉讼服务、律师服务等平台建设,不断扩大外部监督的渠道和方法,做到凡是依法可以公开的,全部公开透明,全方位接受外部监督。依靠新型监督管理机制,将“放权”和“监督”有效结合,审判质效更趋良好。
强化绩效考核追责,使正能量激活
司法责任制的有效落地,离不开职业保障机制的配套跟进。在推进司法责任制改革过程中,市法院坚持奖惩并举,妥善处理好司法责任制与依法履职保障的关系。首先,完善法官业绩考核评价机制。发动全体法官参与制定审判绩效考核办法,在评先评优、物质奖励、晋职晋级等方面坚持“凭实绩论英雄”,按照实绩为主、质效优先的原则,确立了奖勤罚懒、奖优罚劣的考核导向。其次,科学合理评价法官审判工作量。制定审判工作量权重评估办法,通过对不同类型案件的权重测算,实现对各业务部门、各办案法官审判工作量的分析测算,科学评价法官办案工作量,并根据办案质量效率综合评价、考核、激励,激发办案活力。最后,健全问责机制。完善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故意枉法裁判、重大过失造成错案与一般性工作差错、办案瑕疵都要问责、追究,但方法、程序和责任轻重要分开,使责任追究更加科学合理。同时,注重维护法官权益,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内部人员不得受托打听在审案件的“两个规定”,支持、保护公正办案的法官不受失信、无理当事人的诬陷攻击,为法官干警营造优良的司法环境。改革以来,法官办案积极性、责任感不断增强,对司法体制改革的认同感明显提高。(作者系市法院党组书记、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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