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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12月21日
环境保护税法知识问答
文章字数:3278
  一、环境保护税什么时候开始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环境保护税将于2018年1月1日开征。
  二、环境保护税立法目的是什么?
  环境保护税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减少污染物排放,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三、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包括哪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缴纳环境保护税。
  四、哪两种形式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不缴纳相应污染物的环境保护税?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依法设立的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设施、场所贮存或者处置固体废物的。
  五、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环境保护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排放应税污染物的当日。
  六、环境保护税的征税对象是什么?
  环境保护税征税对象确定为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污染物、噪声,具体应税污染物依据税法所附《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的规定执行。
  七、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的计税依据如何确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环境保护税应纳税额按照下列方法计算:
  (一)应税大气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二)应税水污染物的应纳税额为污染当量数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三)应税固体废物的应纳税额为固体废物排放量乘以具体适用税额;
  (四)应税噪声的应纳税额为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对应的具体适用税额。
  八、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什么方法和顺序计算?
  (一)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
  (二)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
  (三)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
  (四)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九、环境保护税的纳税地点如何确定?
  纳税人应当向应税污染物排放地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环境保护税。
  十、环境保护税的纳税期限如何确定?
  环境保护税按月计算,按季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不能按固定期限计算缴纳的,可以按次申报缴纳,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缴纳税款。
  纳税人申报缴纳时,应当向税务机关报送所排放应税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他纳税资料。纳税人应当依法如实办理纳税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十一、环境保护税有哪些优惠政策?
  对下列情形,暂免征收环境保护税:
  (一)农业生产(不包括规模化养殖)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二)机动车、铁路机车、非道路移动机械、船舶和航空器等流动污染源排放应税污染物的;
  (三)依法设立的城乡污水集中处理、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场所排放相应应税污染物,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的;
  (四)纳税人综合利用的固体废物,符合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标准的;
  (五)国务院批准免税的其他情形。
  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按百分之五十征收环境保护税。
  十二、环境保护税的征收管理有哪些规定?
  环境保护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环境保护税法》的有关规定征收管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照《环境保护税法》和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对污染物的监测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税务机关、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单位分工协作工作机制,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保障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十三、环境保护税中污染当量、排污系数、物料衡算等用语的含义是什么?
  (一)污染当量,是指根据污染物或者污染排放活动对环境的有害程度以及处理的技术经济性,衡量不同污染物对环境污染的综合性指标或者计量单位。同一介质相同污染当量的不同污染物,其污染程度基本相当。
  (二)排污系数,是指在正常技术经济和管理条件下,生产单位产品所应排放的污染物量的统计平均值。
  (三)物料衡算,是指根据物质质量守恒原理对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原料、生产的产品和产生的废物等进行测算的一种方法。
  十四、环境保护税中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适用税额标准是多少?
  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的税额下限沿用排污费最低标准,即每污染物当量1.2元和1.4元,税额上限则设定为下限的10倍,即12元和14元。具体适用税额的确定和调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考虑本地区环境承载能力、污染物排放现状和经济社会生态发展目标要求确定。
  2017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应税大气污染物和水污染物环境保护税具体适用税额及项目数的决定》,并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大气污染物中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的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4元;其余大气污染物的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2元。水污染物中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和五项主要重金属(铅、汞、铬、镉、类金属砷)的税额为每污染当量2.8元;其余水污染物的税额为每污染当量1.4元。
  十五、环境保护税中固体废物有哪几种?适用税额标准是多少?
  固体废物包括煤矸石、尾矿、危险废弃物和冶炼渣、煤粉灰、炉渣其他固体废物(含半固态、液态废物)等。固体废物的税额具体为煤矸石5元/吨、尾矿15元/吨、危险废弃物1000元/吨和冶炼渣、煤粉灰、炉渣等25元/吨。
  十六、环境保护税中工业噪声适用税额标准是多少?
  工业噪声税额根据超标分贝数按每月350元—11200元征收。
  十七、环境保护税中应税水污染物有哪几类?
  应税水污染物分为第一类水污染物、第二类水污染物、PH值、色度、大肠菌群数、余氯量水污染物。
  十八、为什么不将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的居民个人作为纳税人?
  居民个人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对环境影响很大,但考虑目前我国大部分市、县的生活污水和垃圾已进行集中处理,不直接向环境排放,对环境的影响得到了有效控制。同时,为平稳实施费改税,避免增加纳税人负担,所以在立法安排上,将排放生活污水和垃圾的居民个人未列入征税范围,不用缴纳环境保护税。
  十九、大气污染物有哪些?
  大气污染物包括二氧化硫、氮氧化物、一氧化碳、氯气等44种污染物。
  二十、为什么要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大力推进大气、水、土壤污染防治,持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近年来我国生态环境质量有所改善。但总体上看,部分地区环境污染问题仍然比较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对美好幸福生活的向往,加强环境保护已刻不容缓。我国“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行最严格环境保护制度,加大环境治理力度。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是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
  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确立了排污费制度,现行环境保护法延续了这一制度。2003年国务院公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对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作了规定。针对影响环境的重点污染源,我国选择对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物、噪声四类污染情况开征排污费。湖北省排污费实行“环保核定、地税征收”的模式,2016年征收额为6.57亿元。排污费征收效果总体是好的,通过收费这一经济手段促使企业加强环境治理、减少污染物排放,对我国防治环境污染、保护环境起到了重要作用。但在实际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执法刚性不足等,影响了该制度功能的正常发挥。针对这种情况,有必要实行环境保护费改税,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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