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版:02版
发布日期:2017年10月27日
关于印发《关于自觉做好居民居住区域消防安全工作的通告》的通知
文章字数:1018
  近期,部分省市相继发生住宅火灾,造成大量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为切实维护我省居民居住区域消防安全,防止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商品房屋租赁办法》、《湖北省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自觉做好居民居住区域消防安全工作通告如下。
  一、自觉做好家庭住房火灾预防工作
  1.家庭应不用或减少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饰、装修。
  2.家庭应定期清扫杂物,开放式阳台应尽量不要堆放可燃杂物。
  3.家庭应配备灭火器、防毒面罩等消防器材,并了解、掌握使用方法。
  4.严禁擅自拆卸、改装居民住宅楼内燃气设施及管线。
  5.居民应定期对家庭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及其设备、线路进行自查,确保安全,长期外出应及时关闭电源、气源总开关。
  二、自觉执行居住房屋出租消防安全规定
  1.严禁将房屋分隔形成“群租房”、“胶囊房”进行出租。
  2.严禁将违法建筑、不符合消防安全标准建筑、改变使用性质的建筑作为居住房屋出租。
  3.严禁在居民住宅楼内设置公共娱乐场所及从事易燃易爆危险品生产、储存、经营活动。
  4.严禁私拉乱接电气线路、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安装不合规格的电气保护装置。
  5.居住出租房屋每个自然间应设置独立式火灾探测报警器(探测器应具有声音或声光报警功能),配置不少于1具3公斤以上的ABC干粉灭火器。
  三、自觉遵守电动自行车停放与充电消防安全要求
  1.严禁在住宅屋内、楼梯间、走道、楼道、安全出口、门厅、和前室停放电动自行车或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2.严禁违反用电安全要求从屋内私拉电线和插座给楼外电动自行车充电。
  3.物业管理机构应在建筑外部设置独立区域集中停放电动自行车,安装专用充电装置。
  4.物业管理机构应加强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的日常管理,做好入户宣传、巡查劝阻工作。
  5.物业管理机构对违反电动自行车停放与充电消防安全要求,经劝阻仍不改正的,应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机关。
  四、自觉维护公共消防设施完好管用
  1.严禁擅自破坏、拆除、挪用或停用居民住宅楼内消防设施、器材。
  2.严禁占用、堵塞、封闭居民住宅楼内各楼层和通向屋顶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
  3.严禁违规在消防车通道上停放车辆、违章搭建、堆放障碍物。
  4.电梯前室、楼梯间常闭式防火门应随手关闭,并确保关闭严密。
  5.电缆井防火门要始终保持关闭状态,电缆井内严禁堆放杂物、私自取电。
  从即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对违反上述通告内容的行为,各级公安机关将严格依法查处。鼓励社会公众监督通告内容执行情况。举报电话:96119。 
  

湖北省消防安全委员会
 2017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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