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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9月28日
闲置土地认定书
天国土资闲定字〔2017〕035号
文章字数:665
  天门市益来商贸有限公司:
  我局于2017年5月24日向你单位送达《闲置土地调查通知书》,对你单位位于天门市九真镇苗嘴村,用地用途为工业用地,面积为13317.12平方米的一宗国有土地进行闲置土地调查。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于2014年9月19日与我局签订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电子监管号4290062014B00938),取得位于天门市九真镇苗嘴村,用地用途为工业用地,面积为13317.12平方米的一宗国有土地使用权,约定2015年1月1日开工建设,2017年1月1日前完成施工建设。你公司取得该宗土地使用权后,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及开发条件进行开发建设。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土地,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规定,你单位自2015年1月1日起开发建设用地面积不足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三分之一。
  根据以上事实,现依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相关规定,我局做出如下认定:
  一、认定你单位位于天门市九真镇苗嘴村,用地用途为工业用地,面积为13317.12平方米的一宗国有土地为闲置土地。
  二、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第十五条规定,你单位如不服本认定,有向我局陈述和辩解的权利。如你单位行使向我局陈述和辩解的权利,请于2017年10月12日前向我局提出申请,逾期未向我局提出申请视为放弃该权利,我局将以本认定结果作为闲置土地的事实证据。

天门市国土资源局
2017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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