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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7年0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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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政策法规问答
文章字数:419
问:宗教活动场所能不能设立殡葬设施?
答:《殡葬管理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国家民政部解释此项规定是指:兴建冠以殡仪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名称的单位,必须经民政部门审批;不直接冠以殡葬设施名称但从事殡葬服务项目的,该项目也必须经民政部门审批。《殡葬管理条例》还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湖北省殡葬管理办法》规定:“禁止恢复或建立宗教墓地。”目前,一些寺庙、宫观未经批准在寺庙、宫观内投资设立骨灰安放葬)设施(俗称“福位”等)并向社会出售,其行为违反《殡葬管理条例》,必须坚决纠正处理。一些个人和企业投资在寺庙、宫观内投资设立骨灰安放(葬)设施(俗称“福位”等)并向社会出售,从中牟取经济利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殡葬管理条例》,必须坚决取缔,并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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