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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9月22日
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关于开展2017年度因病或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的通知
文章字数:436
  一、申报对象
  我市企事业单位中,因病和非因工致残后停止工作,医疗期满或治疗终结,病情稳定并符合《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规定范围的职工。
  二、报名时间、地点
  2017年9月25日至10月24日(节假日不办公),天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大楼二楼大厅(天门市陆羽大道北环路西34号)
  三、报名所需材料
  1、《天门市职工因病或非因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
  2、身份证原件(审完返还本人)和复印件。
  3、社会保障卡原件(审完返还本人)。
  4、市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近三年的住院病历资料(精神病、癫痫疾病患者须提供三年以上住院病历复印件),并加盖医院公章和骑缝章。
  5、其他资料:如门诊病历、CT、B超检查报告、化验单、病理报告。
  四、注意事项
  1、申请人提交的病历材料,必须全面、真实地反映本人病情。如查实病历造假,由申请人承担不利后果。
  2、提交的病历材料不再退回,请申请人提前复印备份。
  3、报名时需要对申请人现场照像,如无特殊原因不得由他人代为报名。
  4、鉴定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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