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版:02版
发布日期:2017年08月24日
宗教政策法规问答
文章字数:690
  问: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实行依法管理有什么要求?
  答:《宗教事务条例》第十八条,对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管理实行依法管理的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内部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立健全人员、财务、会计、治安、消防、文物保护、卫生防疫等管理制度,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
  根据《宗教活动场所财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在会计制度方面,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规定,宗教活动场所应当配备会计人员负责会计事务,或者按规定,委托经依法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在收入管理方面,宗教活动场所的所有收入都要按照规定及时入账,纳入本场所的财务管理。宗教活动场所接受境内外组织或个人的捐赠,要给捐赠者出具财政部门印制的收据或本场所统一印制编号的收据,加盖本场所印章。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在银行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将宗教活动场所资金存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在支出管理方面,宗教活动场所的支出须经财务小组负责人签字同意,报本场所管理组织负责人审批。重大支出须经本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需要听取信教公民意见的,应当征求信教公民意见。
  在资产管理方面,对一般设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宗教活动场所应当登记造册,每年年度终了前进行一次全面清查盘点。
  在监督管理方面,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其登记管理机关提供财务报告,定期以适当方式公布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款情况,接受信教公民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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