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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7年0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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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宗局履职尽责专栏:宗教政策法规问答
文章字数:302
《宗教事务条例》对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申请主体有什么规定?
答:《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三条对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申请主体的规定是: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申请主体是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设立审批和登记办法》进一步作出具体规定:“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一般应当由拟设立地的县(市、区、旗)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如拟设立地的县(市、区、旗)无宗教团体的,可由拟设立地的设区的市(地、州、盟)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拟设立地的市(地、州、盟)无宗教团体的,可由拟设立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宗教团体提出申请;拟设立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无宗教团体的,可由全国性宗教团体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是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申请的受理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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