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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6月28日
天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依法注销燃煤锅炉使用登记的公告
(2017年第1期)
文章字数:384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6号)、省质监局《关于做好燃煤锅炉整治相关工作的通知》(鄂质监特函〔2016〕304号)、市环保委《关于印发〈天门市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天环委发〔2017〕6号)等文件要求,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锅炉属于政府明令淘汰的设备,应在2017年6月30日前实施淘汰改造。
  部分燃煤锅炉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因单位注销、撤销、倒闭、迁移、停产、失联等原因,尚未申请办理燃煤锅炉报废注销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70条和市环委办《关于燃煤锅炉淘汰改造有关问题的通知》(天环委办〔2017〕100号)的有关规定,我局决定即日起依法对20家单位25台燃煤锅炉使用登记予以注销。(具体名单附后)
  注销使用登记的燃煤锅炉不得流通,不得继续使用。
  特此公告。

天门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7年6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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