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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6月28日
增值税发票7月1日起执行新规
文章字数:377
  本报讯(记者 谢婉静)日前,记者从市国税局获悉,自7月1日起,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将填写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只填写企业名将无法进行报销。
  据悉,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环境,国家税务总局对增值税发票开具作出新规定。新规定指出,自7月1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另外,为统一企业开票的商品信息,新规定还强调必须全面推行按商品和服务编码规范开票,在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发票内容要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
  市国税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新规定的实施是促进诚信体系建设的一部分,将进一步规范增值税发票的管理,防范虚开、代开发票现象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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