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数字报首页
|
往期浏览
|
常见问题
|
使用说明
欢迎您阅览天门日报 您是第
位访客
当前版:02版
首版
上一版
下一版
末版
发布日期:
2017年06月07日
文章标题
文章内容
文章作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体:
放大
缩小
默认
争强好胜走上不归路
文章字数:721
【案情回放】
某中学16岁的初三男生王某,争强好胜,同学们都惧怕他,暗地里叫他“老大”。后来,同年级另外一班从外校转来了一男生熊某,也是“打架王”。王某和熊某都想当校园“老大”,在一次打架过程中,王某吃了亏,便记恨在心,打电话叫另外一所学校的好朋友叶某带几个人来帮忙“收拾”熊某。在双方对打中,叶某用随身携带的尖刀朝熊某的腹部刺去,熊某顿时中刀倒地,送进医院后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死亡。王某和叶某慌乱中乘车回到家中,家长见王某神色慌张,不断追问才得知他们聚众打架伤人的事,便将其带到派出所自首。随后,派出所将叶某抓获归案。检察院审查认为叶某构成故意伤害罪,王某构成寻衅滋事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最终两人受到了法律制裁。
【案件警示】
王某和熊某都是在校学生,为了争“老大”的地位而产生矛盾,进而武力争斗,导致丧命。这是一起典型的校园暴力案件。
造成校园暴力时有发生的原因主要是青少年缺乏法治教育,法制观念淡薄。另外,独生子女娇生惯养,中学阶段情绪不稳,自我控制能力差易冲动等也是重要原因。此外,学校管理不严也是一方面的原因。学校应加强校园管理,学生间发生矛盾和纠纷应及时化解,及时处理,不要让其扩大。学校还要对校外闲杂人员进入本校加强监管,做好登记,不要随意让其进入。此外,家长要对子女加强教育,不要娇惯,不能纵容。孩子放学后要尽快离校,不要和社会上不明身份的人联系。预防校园暴力,关键在于早发现、早教育、早矫正。
【相关链接】
我国《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时,《刑法》也规定,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公民承担完全刑事责任,应当根据犯罪情节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本报地址:天门市竟陵鸿渐路173号 邮政编码:431700 版权所有:天门日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