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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5月26日
交通事故血的教训
文章字数:835
  【案例】2017年5月5日,闵某驾驶淮海牌三轮电动车(搭载肖某、汪某、解某),沿汪场镇别台村级公路由北向南行驶,6时50分许行至别台村村级公路与艾台村村级公路T型路口地段,左转弯驶入艾台村级公路时,将沿艾台村村级公路由西向东在路边行走的行人杨某撞倒,造成三轮车侧翻受损,杨某、闵某、肖某、汪某、解某受伤,杨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事故原因】经查,该事故中,闵某驾驶三轮电动车搭载三人,没有确保行车安全,转弯时未让行人优先通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是造成该事故的全部过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一款(一)项之规定,闵某应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杨某、肖某、汪某、解某无责任。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非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六十八条第(一)项(转弯的非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第(二)项(遇有前方路口交通阻塞时,不得进入路口)和第(三)项(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的右侧转弯)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二)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路口外慢行或者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三)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非机动车让左转弯的车辆先行。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一)项: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黄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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