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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5月22日
沉迷网吧三昼夜鬼门关前走一回
文章字数:1014
  【案情回放】
  2012年5月中旬,某地一名12岁的小学生在网吧里泡了三天三夜,饿了就喝口水,困了就伏在电脑桌上打个盹,通宵达旦地玩游戏,当家人找到他时,他的身体极度虚脱,几近死亡。这真是“沉迷网吧三昼夜,鬼门关前走一回”。
  【案件警示】
  上述案例中的小学生玩电脑游戏到了痴迷的地步,连自己的小命都差点搭进去。更可怕的是,青少年对电脑游戏良莠不分,很容易误入歧途,有一些学生在玩电子游戏时,受了暴力、色情的影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还有一个孩子的父亲是网吧老板,这个孩子经常长时间玩游戏,有一天他突然感到眼前一片黑暗,经多方求医救治无效,从此失去光明。
  网络游戏玩多了还容易引发犯罪。上瘾的孩子把早餐钱、零花钱、压岁钱全拿出来,也不能满足游戏的血盆大口,没有经济来源就会去骗父母,骗不到就去偷、去抢,从而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为你支招】
  同学们了解了电子游戏和沉迷上网的害处,应该怎么办呢?在这里告诉大家几点方法:一是要增强自我控制力;二是要以学为主,以玩为辅;三是要自觉接受父母的监督;四是严格约束自己不进游戏厅、网吧等不适宜未成年人进入的营业性娱乐场所;五是不要把电脑摆入自己房间,上网、游戏要控制时间,到时间果断关机;六是要多看书,多有些业余爱好,多参加一些有意义的活动,陶冶和培养高尚的情操。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第六十六条在中小学校园周边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的,由主管部门予以关闭,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允许未成年人进入,或者没有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三条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
  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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