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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5月16日
市物价局关于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提醒函
文章字数:748
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经营单位:
  根据湖北省物价局新修订的《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鄂价工服[2016]151号),从2月1日起,凡我市机动车停车场一律执行新的停车收费政策,现将有关政策提醒如下:
  一、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和《湖北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经营原则,自觉增强社会责任感,切实加强价格自律,依法诚信经营,杜绝各种价格违法行为。
  二、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单位必须严格执行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对具有下列情形的车辆,应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
  (一)进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办公场所配建、内设停车场办理事务的车辆;
  (二)停车不足30分钟的车辆;
  (三)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等;
  (四)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的车辆,如残疾人随身必备的专用车辆等;
  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的车辆,在查封、扣押期间不得向当事人收取或变相收取车辆停放或保管费用,相关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四、各机动车停车场经营单位要在停车场所醒目位置,按明码标价规定公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有关内容,包括:车型分类、计费时段、收费标准、免费时间、免费车辆及价格举报电话“12358”等。
  五、望各机动车停放服务经营单位重新制作停车收费公示牌并公示,自觉接受监督。后期,我局将加大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的检查力度,畅通“12358”价格举报电话,及时受理咨询、投诉,依法对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明码标价、不执行免费规定和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情节恶劣的予以公开曝光。

天门市物价局
2017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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