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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4月28日
交通事故血的教训
文章字数:821
  【案例】2017年3月18日,杨某未戴安全头盔、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106省道由东向西行驶,10时30分许行驶至多宝镇某化妆名品店门前地段时,驶入对向车道,与由西向东李某持“A2D”证驾驶的鄂H3E2××重型半挂牵引鄂H30××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杨某受伤,杨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晚死亡。
  【事故原因】经查,该事故中,杨某未戴安全头盔、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未实行右侧通行原则,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五十一条之规定,是造成该事故的主要过错;李某驾驶机动车时,未安全驾驶,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一款之规定,是造成该事故的次要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杨某应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应负该事故的次要责任。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二)项: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黄立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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