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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4月19日
两男子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被行政处罚
文章字数:305
  本报讯(记者 付磊磊 通讯员 张军平)18日,记者从市公安局获悉,因非法运输烟花爆竹,两名男子受到行政处罚。
  12日,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人驾驶货车由江西省宜春市非法运输烟花爆竹至天门。接报后,治安支队迅速组织民警布控拦截。13日凌晨1时许,民警在随岳高速天门出口处将该车查获,经初步清点,共计500件烟花爆竹。
  经查,12日17时许,驾驶员高某(男,33岁,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人)受天门人邓某委托,在未取得《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的情况下,从江西省宜春市某鞭炮厂购买500件烟花爆竹后,驾驶货车非法运输至天门市进行销售。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警方对违法行为人邓某、高某给予行政处罚,非法运输的烟花爆竹依法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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