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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4月13日
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天门市新型建筑材料总厂等2户缴费人限期缴纳排污费欠费的公告
文章字数:378
天地税限字[2017]3号天门市新型建筑材料总厂等2户企业:
  根据《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年第310号)、《省环境保护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湖北省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环函﹝2013﹞220号)之规定,天门市新型建筑材料总厂等2户缴费人存在2017年1月1日前市环保局核定的排污费,未主动到天门市地税机关缴纳,在上述缴费人注册地无人办公,无法联系其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限期缴纳排污费通知书》采取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具体明细如下:

  限上述缴费人于公告期满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到天门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大厅补缴少缴的排污费,并从滞纳之日起至解缴之日止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少缴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以上内容,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天门市地方税务局
2017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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