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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3月09日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宣传
文章字数:438
  企业委托研发过程中发生的研发费用如何加计扣除?
  答:企业委托外部机构或个人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费用,可按规定税前扣除;加计扣除时按照研发活动发生费用的80%作为加计扣除基数。受托方不得再进行加计扣除。
  委托方与受托方存在关联关系的,受托方应向委托方提供研发项目的费用支出明细情况。
  企业委托境外研发所发生的费用不得加计扣除,其中受托研发的境外机构是指依照外国和地区(含港澳台)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受托研发的境外个人是指外籍(含港澳台)个人。
  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行业及判定标准是什么?
  答:财税〔2015〕119号文规定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1.烟草制造业。2.住宿和餐饮业。3.批发和零售业。4.房地产业。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6.娱乐业。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上述行业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4754-2011)》为准,并随之更新。即所列举行业业务为主营业务,其研发费用发生当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按税法第六条规定计算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和投资收益的余额50%(不含)以上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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