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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2月22日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宣传
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范围是什么?
文章字数:503
  编者按:为进一步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有效促进企业研发创新活动,国务院第109次常务会议决定,进一步完善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根据决定,国家出台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为便于纳税人更好地了解该政策,准确享受税收优惠,市国税局和天门日报社特开辟“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宣传”专栏,敬请关注。
  答:研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工艺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系统性活动。但财税〔2015〕119号文规定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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