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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7年0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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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文加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履职保障
文章字数:1401
据新华社2月7日电最高人民法院7日公布《人民法院落实〈保护司法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健全完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依法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
据了解,该办法共24条,涉及免受干预、免责机制、救济渠道、公正考核、安全保障、休假权利、薪酬保障等内容,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同时发布了司法人员履职保障十大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办法明确规定,法官依法办理案件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有权拒绝执行任何单位、个人违反法定职责或者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并应当按照中央有关规定予以记录。除参加专业法官会议外,法官有权拒绝就尚未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或者本人未参与审理的案件发表意见。
办法要求,不得安排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并将招商引资、行政执法、治安巡逻、交通疏导、卫生整治、行风评议等界定为“超出法定职责范围的事务”。此外,办法还严禁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参与地方招商、联合执法,严禁提前介入土地征收、房屋拆迁等具体行政管理活动,杜绝参加地方牵头组织的各类“拆迁领导小组”“项目指挥部”等临时机构。
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干预司法活动,妨碍公正司法,要求法官从事超出法定职责范围事务,限制或者压制法官独立、充分表达对参与审理案件的意见等9类行为之一的,法官有权提出控告。
办法同时规定了法官受到非法处理、处分时的救济渠道和救济方式。法官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被调离、免职、辞退或者受到降级、撤职等处分的,其所在法院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或者建议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法官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非经法官惩戒委员会听证和审议,不受错案责任追究。
“司法责任制文件和依法履职保障文件本身就是辩证统一的整体。所谓追责,是严格按照宪法法律和司法规律追究违法审判责任,并非动辄得咎。”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少平表示,强化司法人员履职保障,目的是为了更好地推动“审理者裁判,裁判者负责”,并不是要强调法官群体的特权,更不应成为某些法官违法审判的“护身符”。
针对近年屡见不鲜的扰乱法院办公、庭审秩序和威胁、诽谤、侵扰、伤害法官事件,办法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设立法官权益保障委员会,组织领导、统筹协调与司法人员履职保障相关的事务;加强履职保障设施建设,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的立案信访、诉讼服务、审判区域应当与法官办公区域相对隔离,为法官、审判辅助人员配备具有录音功能的办公电话和具有录像功能的记录设备,提供配备录音录像设施的专门会见、接待场所。
办法同时强调,严格依法惩治违反法庭规则、扰乱法院办公秩序的行为。切实维护法官及其近亲属的信息安全,对偷窥、偷拍、窃听、散布法官或其近亲属隐私的行为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法官因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本人或其近亲属遭遇恐吓威胁、滋事骚扰、跟踪尾随,或者人身、财产、住所受到侵害、毁损的,要求其所在人民法院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商请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办法还就保障法官在公正考核、薪酬保障、教育培训、心理疏导、医疗保障和休息休假方面的权利,作出了详细规定。
李少平表示,加强司法人员履职保障是确保司法公正的现实需求,是提升司法权威的必要条件,是完善法治体系的题中之义。“人民法院应当通过扎实的审理、良好的作风、公开的程序、透彻的说理,赢得公众的尊重和信任。只有这样,我们在该严格司法时才能做到说话掷地有声、行事底气十足,‘该出手时就出手’。”他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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