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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7年02月06日
一市民在禁鞭区燃放烟花爆竹受到行政处罚
文章字数:353
  本报讯(记者 邓慧遐)3日,市公安局向违反“两禁”规定的行为人杨某某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500元罚款。这是今年来我市首例因为违反“两禁”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而受到行政处罚的市民。
  杨某某是天门高新园陈方社区人,今年2月2日晚7时左右,有人反映杨某某家附近有人非法燃放烟花爆竹,市“两禁”办与陈方社区工作人员、天门高新园派出所民警随即进行了调查。经查实,确系杨某某燃放。杨某某说,当天因其儿子结婚,在禁鞭区之外的小卖部购买了一批烟花爆竹,去张港娶亲时,绝大部分烟花爆竹在张港燃放了,只留了一个80响的冲天炮。杨某某以为放一个没事,抱着侥幸的心态,在晚上燃放了这个冲天炮。
  市公安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市政府关于在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遂对杨某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天门高新园对有关责任人进行了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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