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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7年0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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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知识窗之“生活纪律”篇
相关案例:酒后寻衅滋事损坏他人车辆
文章字数:416
2014年4月29日,三门峡市卢氏县文广新局原局长贾某等人到河南广播电台商洽“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演出活动有关事宜。午餐期间,贾某违规饮酒。午餐后,贾某与司机到省广电局停车场取车回卢氏县,发现自己乘坐的车辆被另一轿车堵住无法驶离,他拨打了后车车主张某的手机,对方没有接听,他便直接将后车上的雨刮器掰断扔到地上,然后跑到河南广播大厦的10楼办公室寻找张某,并在办公区域大声喧哗。随后,保安赶来,将其带下了楼。
据媒体报道,车主张某回到广电局院内,听说自己的车被损毁,立即拦住准备离开的贾某要求赔偿。“醉酒的男子先是坐在车里大骂,然后下车撕打张某。”一些目击者称,张某被扯拽了20多米,胳膊多处淤青红肿。最终,贾某被处以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条例原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八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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