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版:02版
发布日期:2017年01月03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知识窗之“生活纪律”篇
文章字数:292
  违反家庭伦理和社会公德的行为如何处理?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七条:与他人发生不正当性关系,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利用职权、教养关系、从属关系或者其他相类似关系与他人发生性关系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分。
  第一百二十八条: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在公共场所有不当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有其他严重违反社会公德、家庭美德行为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本报地址:天门市竟陵鸿渐路173号  邮政编码:431700  版权所有:天门日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