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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12月26日
《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摘登
文章字数:481
  第六条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一)不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批准用地的;
  (二)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规避建设占用基本农田由国务院审批规定的;
  (三)没有土地利用计划指标擅自批准用地的;
  (四)没有新增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
  (五)批准以“以租代征”等方式擅自占用农用地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一)违反法定条件,进行土地登记、颁发或者更换土地证书的;
  (二)明知建设项目用地涉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尚未依法处理,仍为其办理用地审批、颁发土地证书的;
  (三)在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足额收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前,下发用地批准文件的;
  (四)对符合规定的建设用地申请或者土地登记申请,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或者超过规定期限未予办理的;
  (五)违反法定程序批准征收、占用土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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