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版:02版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23日
公 告
文章字数:318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按照省卫计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等部门要求,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天门市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凡在本市辖区内死亡的公民,其家属必须凭市卫生计生部门开具《死亡证明》到殡仪馆办理遗体火化手续。
  二、家中、养老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等,由所在地村(社区)卫生室执业(助理)医师开具《死亡证》;在医院死亡的,由所属医院救治医生开具《死亡证》(含死亡新生儿)。
  三、非正常死亡者(含火灾、溺水、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无名尸)由公安司法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死亡证明及火化通知手续。
  天门市民政局
  2016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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