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
数字报首页
|
往期浏览
|
常见问题
|
使用说明
欢迎您阅览天门日报 您是第
位访客
当前版:04版
首版
上一版
下一版
末版
发布日期:
2016年12月19日
文章标题
文章内容
文章作者
上一篇
下一篇
字体:
放大
缩小
默认
公 告
文章字数:318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按照省卫计委、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等部门要求。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天门市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7年1月1日起,凡在本市辖区内死亡的公民,其家属必须凭市卫生计生部门开具《死亡证明》到殡仪馆办理遗体火化手续。
二、家中、养老机构、其它场所正常死亡等,由所在地村(社区)卫生室执业(助理)医师开具《死亡证》;在医院死亡的,由所属医院救治医生开具《死亡证》(含死亡新生儿)。
三、非正常死亡者(含火灾、溺水、工伤、医疗事故、交通事故、自杀、他杀、受伤害等、无名尸)由公安司法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死亡证明及火化通知手续。
天门市民政局
2016年12月19日
本报地址:天门市竟陵鸿渐路173号 邮政编码:431700 版权所有:天门日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