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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12月15日
天门市公安局关于敦促在逃人员投案自首的通告
文章字数:623
  为了维护社会治安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给在逃人员一个悔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在逃人员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7年4月1日前,主动向公、检、法机关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
  二、在逃人员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函、电话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到案的,或者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或者有关组织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尚未被公安机关发现的罪行的,视为自动投案。
  三、在逃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四、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窝藏、包庇犯罪分子,帮助犯罪分子毁灭、伪造证据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鼓励、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在逃人员。对提供线索抓捕在逃人员的,给予奖励。对威胁、打击报复检举人、控告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严正警告一切心存侥幸、拒不自首的在逃人员,或窝藏、包庇在逃人员的相关人员,逃亡不是出路、回避不能解决问题,在逃人员一日不到案,公安机关绝不会放弃抓捕,只有选择投案自首,争取宽大处理才是唯一出路。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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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门市公安局2016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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