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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16年12月13日
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庄光明同志为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的决定
(2016年12月12日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文章字数:9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九款和《天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任免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庄光明同志为天门市人民政府代理市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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