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版:02版
发布日期:2016年12月12日
在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拆建、改建或新建建筑物审批(摘录)
文章字数:501
  (一)审批规定
  《湖北省宗教事务条例》第二十五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不影响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改变宗教活动场所现有布局和功能的,由宗教活动场所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核同意后,属寺观教堂的,逐级报省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属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处所的,报市州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审批。”
  (二)许可条件
  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
  2、拟改建或者新建的建筑物符合该宗教的建筑规制,与该场所的环境相协调;
  3、符合国家有关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方面的规定;
  4、施工期间能够基本保证信教群众开展宗教活动;
  5、有必要的建设资金。
  (三)需提交的材料
  1、申请书,内容包括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项目说明及理由等;
  2、宗教活动场所管理组织集体研究同意的书面材料;
  3、拟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设计草图、位置图、效果图及可行性报告;
  4、规划、文物、建设、消防、环保等部门的审核意见;
  5、有权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相关证明;
  6、保证宗教活动正常开展的情况说明;
  7、建设资金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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