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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6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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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知识窗之“工作纪律”篇
文章字数:620
相关案例:主体责任落实不力党委书记、局长被追责
十堰市某区教育系统2014年10月以来发生腐败“窝案”,先后有7名党员干部因违纪违法问题被区纪委立案查处:区教育局原副局长、区政府教育督导室正科级督学赵某因受贿、收受礼金错误,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被移送司法机关,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区教育局学校后勤管理办公室原主任叶某因受贿、合伙私分小金库资金等问题,被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区青少年活动中心原主任袁某因受贿、合伙私分小金库资金、违规发放津补贴等问题,被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区青少年活动中心原副主任覃某因贪污、受贿、违规发放津补贴等问题,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撤职处分;西城开发区中心小学原校长王某因受贿问题,被给予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处分;区谢家小学原校长罗某因受贿、私设小金库、违规发放津补贴等问题,被开除党籍、行政撤职;市第十八中学原校长龚某因受贿、收受礼金等问题,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并被移送司法机关。
该区教育系统发生以上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区教育局党委在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体责任方面存在失职错误。为此,区纪委给予区教育局原党委书记熊某党内警告处分;给予局长黄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条例原文】《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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