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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6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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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支付结算管理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有关事项的通知(摘要)
文章字数:2515
为有效防范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切实保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现就加强支付结算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进个人账户分类管理
1、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业金融机构为个人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银行(以法人为单位)只能开立一个1类户,已开立1类户,再新开户的,应当开立2类户或3类户,银行对本银行行内异地存取现、转账等业务,收取异地手续费的,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实现免费。
2、个人支付账户,自2016年12月1日起,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为个人开立支付账户的,同一个人在同一家支付机构只能开立一个3类户。
二、暂停涉案账户开户人名下所有账户的业务。
自2017年1月1日起,对于不法分子用于开展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作案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并纳入电信网络新型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涉案账户”名单的,银行和支付机构终止该账户所有业务。
三、建立对买卖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冒名开户的惩戒机制。
自2017年1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对经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银行卡)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3年内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人民银行将上述单位和个人信息移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四、加强对冒名开户的惩戒力度。
银行在办理开户业务时,发现个人冒用他人身份开立账户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将被冒用的身份证件移交公安机关。
五、建立单位开户审慎核实机制。
对于被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及经银行和支付机构核实单位注册地址不存在或者虚构经营场所的单位,银行支付机构不得为其开户。
六、加强对异常开户行为的审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和支付机构有权拒绝开户:
1.对单位和个人身份信息存在疑义,要求出示辅助证件,单位和个人拒绝出示的;
2.单位和个人组织他人同时或者分批开立账户的;
3.有明显理由怀疑开立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严格联系电话号码与身份证件号码的对应关系。
银行和支付关系,对多人使用同一联系电话号码开立和使用账户的情况进行排查清理,联系相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八、增加转账方式,调整转账时间。
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和支付机构提供转账服务时应当执行下列规定:
1.向提供实时到账、普通到账、次日到账等多种转账方式选择,存款人在选择后才能办理业务;
2.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个人通过自助柜员机(含其他具有存取款功能的自助设备)转账的,发卡行在受理24小时后办理资金转账,在发卡行受理24小时内,个人可以向发卡行申请撒销转账,受理行应当在受理结果界面对转账办理时间和可撤销规定做出明确提示;
3.银行通过自助柜员机为个人办理转账业务的,应当增加汉语语音提示,并通过文字、标识对资金转出等核心关键字段提供汉语提示,无法提示的,不得提供转账。
九、加强银行非柜面转账管理。
自2016年12月1日起,银行在为存款人开通非柜面转账业务时,应当与存款人签订协议,约定非柜面渠道向非同名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转账的日累计限额、笔数和年累计限额等,超出限额和笔数的,应当在银行柜面办理。除向本人同行账户转账外等安全可靠的支付指令验证方式、单位、个人银行账户非柜面转账业务,单日累计金额分别超过100万元、30万元的,银行应当进行大额交易提醒,单位、个人确认后方可办理。
十、加强支付账户转账管理。
自2016年12月1日起,支付机构在为单位、个人开立支付账户时,应当与单位、个人签订协议,约定支付账户与支付账户、支付账户与银行账户之间的日累计转账限额和笔数,超出限额和笔数的,不得再办理转账业务。十一、加强交易背景调查。
银行和支付机构发现账户存在大量转入转出交易的,应当按照“了解你的客户”原则,对单位或者个人的交易背景进行调查。
十二、加强特约商户资金结算管理。
银行和支付机构为特约商户提供T+0资金结算服务的,应当对特约商户加强交易监测和风险管理,不得为入网不满90日或者入网后连续正常交易不满30日的特约商户提供T+0资金结算服务。
十三、严格审核特约商户资质,规范受理终端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网上买卖POS机(包括MPOS),刷卡器等受理终端,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对全部实体特约商户进行现场检查,逐一核对其受理终端的使用特点,对于违规移机使用、无法确认实际使用地点的受理终端一律停止业务功能。
十四、建立健全特约商户住处管理系统和黑名单管理机制。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特约商户信息管理系统,组织银行、支付机构详细记录特约商户基本信息启动和终止服务情况,合规风险状况等。
十五、确保交易真实、完整、可追溯。
支付机构与银行合作开展银行账户付款或者收款业务的,应当确保交易住处的真实性、完整性、可追溯性以及在支付全流程中的一致性,不得改或者隐匿交易信息。交易信息应当至少保存5年。十六、加强账户监测。
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加强对银行账户和支付账户的监测,建立和完善可疑交易监测模型,账户及其资金划转具有集中转入分散转出等可疑交易监测模型,向银行和支付机构发布。
十七、强化支付结算可疑交易监测的研究。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清算机构应当根据公安机关、银行、支付机构提供的可疑交易情形,构建可疑交易监测模型,向银行和支付机构发布。
十八、理顺工作机制,按期接入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交易风险事件管理平台。
2016年11月30日前,支付机构应当理顺本机构协助有权机关查询、止付、冻结和扣划工作流程;实现查询账户信息和交易流水以及账户止付、冻结和扣划等;指定专人专岗负责协助查询、止付、冻结和扣划工作,不得推诿、拖延。
十九、依法处置无证机构。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当充分利用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机制,加强与地方政府以及工商部门、公安机关的配合,及时出具相关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的行政认定意见,加大对无证机构的打击力度,尽快依法处置一批无证经营机构。
二十、严格处罚,实行责任追究。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和支付机构应当履职尽责,确保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工作取得实效。2016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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