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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6年12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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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摘录)
文章字数:204
《宗教事务条例》第十九条:宗教事务部门应当对宗教活动场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情况,建立和执行场所管理制度情况,登记项目变更情况,以及宗教活动和涉外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接受宗教事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宗教事务条例》第三十六条: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应当执行国家的财务、会计、税收管理制度。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部门报告财务收支情况和接受、使用捐赠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信教公民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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