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版:02版
发布日期:2016年11月24日
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行为的处罚(摘录)
文章字数:95
  《宗教事务条例》第四十五条:假冒宗教教职人员进行宗教活动的,由宗教事务部门责令停止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报地址:天门市竟陵鸿渐路173号  邮政编码:431700  版权所有:天门日报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