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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
2016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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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知识窗之“工作纪律”篇
文章字数:417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党组织失职行为有哪些?
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党组织负责人在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传达贯彻、不检查督促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或者作出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的错误决策的;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和本单位发生公开反对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或者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以及决策部署行为的。
第一百一十四条:党组织不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或者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不力,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党员被依法判处刑罚后,不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或者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而不处分的;党纪处分决定或者申诉复查决定作出后,不按照规定落实决定中关于被处分人党籍、职务、职级、待遇等事项的;党员受到党纪处分后,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对受处分党员开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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